為保障宗教團體財產不淪為私產,立法院會20日三讀通過《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宗教團體可在條例施行起兩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經審認權利歸屬後,辦理更名登記以保全不動產。
三讀條文明定,在條例施行前,宗教團體以自有資金購買、受贈或是依證明文件可供認定所持有的不動產是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且符合條件的宗教團體,可以在條例施行兩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不動產的權利歸屬審認。
三讀條文也規範,宗教團體可以檢具登記名義人同意書、不動產為宗教團體實質所有等申請資料,經主管機關審認權利歸屬後,依法可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者,可辦理更名登記。
此外,三讀條文規範,未辦理寺廟登記的寺廟非權利主體、宗教團體因農業發展條例規定不得承受耕地、購買或受贈之不動產因未繳納法定稅賦導致未移轉登記在其他自然人名下者可辦理限制登記,使登記名義人不得任意處分不動產,給予宗教團體不動產相對性保障。
為使宗教團體積極處理以自然人名義登記的不動產,給予相當期限處理或解決相關權屬紛爭,三讀條文明定,條例的施行期間為10年。
對此,內政部表示,過去宗教團體購置或受贈的不動產,因無法登記在宗教團體名下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隨著時間推移,導致其繼承人與宗教團體間發生產權歸屬糾紛,因此訂定本暫行條例,呼籲有需要的宗教團體務必把握時限,在暫行條例施行兩年內盡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