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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推公廁條例 須提供衛生紙、給皂機等

【記者袁世鋼/台北報導】臺北市市政會議通過「台北市公廁環境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後續將送市議會審議。草案明定,政府機關、公園、百貨公司、加油站、超商等13類場所中由環保局列管的約6,900座公廁,應提供馬桶坐墊消毒液、衛生紙,不符規定者須於條例公布施行1年內改善完成。

環保局表示,北市自2001年推動「公廁年」計畫開始,迄今已逾20年,有效提升北市公廁環境衛生,民眾對北市公廁環境滿意度居六都之冠,但隨著國家法治日漸深化,以往採用計畫執行的法律授權明確性已不足,為營造更安全及友善城市環境,並因應老齡化社會及觀光發展需求,公廁管理法制化有其必要性。

自治條例草案共14條,明定列管對象包含政府機關、公園、交通場站、百貨公司、加油站、超商等13類公私場域,合計約有6,900座公廁;而公廁內除了需設置扶手、求助鈴、掛勾、置物架、加蓋垃圾桶等友善設施外,也須提供馬桶座墊消毒液、衛生紙、給皂機等標準衛生設施。

環保局指出,未符合者須於自治條例公布施行1年內設置完成,若有正當理由、且經環保局同意,可延長完成期限至多1年;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將處管理單位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若有特殊原因無法設置者,得報請環保局同意免除一部分或全部設施。

環保局表示,強化公廁管理,還需市議會支持及協助,後續會積極向市議會溝通說明,本自治條例草案後續也會送議會審核,經議會三讀及行政院核定通過後,將再公布實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