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新屋保齡球館2015年大火案釀6名消防員殉職,保齡球館負責人、《消防法》中規定的營業場所管理人劉得斌,被依《消防法》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消防設備,發生火災致人於死罪判刑6年10個月。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31日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一審判決指出,劉得斌為新屋保齡球館負責人,卻未依法檢修電源線,因年久失修引發火災,且館內的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和緊急照明設備也因失修而無法發揮初期救災功能,導致6名消防員灌救時受困火場,因熱休克殉職。
劉男辯稱,他都有定期檢修電線,消防缺失也都有改善,消防局派員複查都合格,否認未依規定維護消防設備。他也宣稱,火災當時,他有告訴消防分隊長無人受困,不要增派消防員進入火場,且消防員救災時本就有高度生命風險,因此不能將殉職的結果歸責於他。
但合議庭認為,分隊長於救災當時的指揮調度並無不當,而消防人員安全檢查僅以抽測方式進行,並非逐一檢查各項缺失,難以認定劉男有善盡定期檢修設備責任,因此認定劉男未依法檢修相關設備與6消防員死亡有因果關係,依《消防法》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消防設備,發生火災致人於死罪將他判刑6年10個月。
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認為,原審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仍判劉男6年10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