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空軍中士蔡學良2008年經法醫、軍事檢察官認定,死因為持步槍飲彈自殺,蔡母質疑死因不單純、軍方有過失責任,提起民事訴訟後獲判國賠148萬餘元確定。2020年3月,蔡母以新的鑑定報告聲請再審,但高等法院以程序不符為由駁回;案經上訴,最高法院1日駁回。
擔任軍械士的蔡學良2008年5月9日隨部隊至陸軍台東地區指揮部太平營區靶場進行T65K2步槍實彈射擊訓練時,為處理同袍槍枝問題而違反規定到第一靶位射擊位置拿槍,卻疑因槍枝走火造成他頭部中彈身亡。高等法院認定,蔡學良違反安全規定誤觸故障步槍而意外身亡,軍方也有疏未注意、未阻止蔡男的過失,2015年判國賠148萬餘元確定。
蔡母不服,四處奔走10多年後獲得重新鑑定的機會,而根據台大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顯示,蔡學良的槍傷是手槍造成的而非步槍,蔡母便以此新事證提出再審,主張蔡學良並無過失,原確定判決有誤。
不過,高等法院審理認為,蔡母提出的鑑定報告、法醫學誌等資料均是確定判決後才有的證據,不符合新事證須於原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即「已存在而未經審酌」的「新規性」;且蔡學良是否有過失屬於事實認定,並非適用法規錯誤的再審原因。此外原審是於2015年7月9日判決確定,蔡母卻遲至2020年3月9日才提再審,已逾聲請時效。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無誤,1日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