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公司2019年得標國防部防彈板抗彈纖維布採購案,卻因違約使用中國紗線原料而未能通過驗收,國防部以大同公司逾期交貨、未能提出布料產地證明等相關資料為由,沒收保證金1,260萬元,並加計懲罰性違約金4,900萬元。大同公司不服提告追償,臺北地院1日判國防部免賠。
大同公司主張,該公司於2019年1月以2億4,500萬元決標取得國防部抗彈纖維布標案,後續委由包商攻衛公司生產布料,國防部明知布料是在臺灣製造,卻以攻衛公司從中國進口紗線原料為由,無端質疑不符合約規定;即使公司已提出美國懷特實驗室的合格報告,國防部仍以不符契約規定的檢測機器參數設定刁難,導致未能通過驗收。
大同強調,首批貨品延遲交貨與原料無關係,是因國防部的無理要求所致,不可歸責於大同,要求國防部返還履約保證金、懲罰性違約金合計6,160萬元。
但國防部認為,驗收測試是由專業技術人員操作壓製機,以確認布料經過壓製後可發揮抗彈效能,大同無端指責壓製機性能不良沒有道理;而契約中規定不同意開放廠商供應原產地為中國的財物,大同也遲未提出可認定為「實質轉型」的資料,國防部無從提供協助認定原產地不是中國,因此無法通過驗收應歸責於大同。
臺北地院審理認為,雙方對於纖維布產地有不同意見,但纖維布作為軍用品,考量兩岸軍事、政經情勢尚屬對立狀態,若使用中國原料製作軍用品,確實對國防安全有所疑慮,國防部也透過契約拘束,要求以原產地證明確認非中國進口,屬合理之舉;且大同在投標時就應發現此問題,卻未釋疑就投標,應自負風險。
法官審酌,國防部是我國國防事務主管機關,衡量兩岸對立關係及敵對情勢,為了避免重要軍品牽涉中國因素而有品質疑慮,所以特別規定不得以中國的財物來供應,並設有懲罰性違約金,可見此為本件採購案的重要環節。但大同未就國防部提出的疑慮具體說明即貿然停止生產,確有未當,因此判大同敗訴,國防部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