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少子化衝擊,許多私校走入退場,立法院4月三讀通過《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確立退場後的明確規範,不過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16日表示,擔心私校鑽漏洞,改以《私校法》而非用《私校退場條例》退場,以規避資遣教師的費用等,因此呼籲《私校法》應比照《私校退場條例》,已保障教師權益。
剛三讀通過的《私校退場條例》雖然規定專案輔導學校停辦後2個月須解散、財產改歸縣市政府、或捐贈予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但全教產理事長林碩杰表示,他們接獲基層教師反應,私校為避免被快速解散、財產充公、支付教師資遣慰助金等,恐將為停損而提前自我了斷,改走《私校法》退場路線,不循《私校退場條例》路線。
林碩杰說明,以往依《私校法》遭列為專輔後,若2年未改善,教育部可下令停招或停辦,停辦再過3年才可解散,也就是說學校有3年轉型期,且財產不會充公。但現在若被列專案輔導學校,就須依《私校退場條例》退場,恐面臨快速解散、財產充公、支付教師資遣慰助金等。
林碩杰指出,所以現在私校若非「專案輔導」學校恐將提早停損改走《私校法》路線退場,不必適用《私校退場條例》,意圖規避被快速解散、財產充公、支付教師資遣慰助金等損失,還可保有3年轉型期。
為保障教職員工權益,全教產認為,《私校法》應比照《私校退場條例》的精神,明定教職員工的資遣費、資遣慰助金、離職慰助金、退休慰助金等,且其支付條件應優於《私校退場條例》,避免私校故意提前退場,大量教師面臨中年失業,而《私校退場條例》原本設計對教職員工該有的保障又全部落空,這些受僱者將成為最大輸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