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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定增修 新規113年7月上路

【記者賴玟茹/臺北報導】食藥署23日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部分規定,包括增加錠狀、膠囊食品營養標示單位,修正熱量及營養素標示方式等,業者更易落實也助消費者了解,將於113年7月1日上路。

衛福部食藥署23日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部分規定,期盼業者能落實營養標示規定。

食藥署食品組科長楊依珍表示,修正營養宣稱定義部分,過去業者可能會用「少」、「不含」等字眼來表達是否含有特定熱量或營養素性質,修正後要明確標示為具有或不具有。

且新增錠狀、膠囊食品營養標示,能夠以顆、粒、錠為單位。楊依珍進一步表示,原本是用每份或克、毫升等單位標示,未來可用顆、粒、錠等單位表達,符合實務需求外,民眾也更容易理解。

楊依珍提到,本次也修正熱量及營養素能夠以「0」標示,比如蛋白質僅微量時,仍會標示熱量,這次修正熱量及營養素得以0標示的規定,讓兩者標示一致化,才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及標示矛盾。

食藥署表示,考量須經查驗登記產品因應尚須時間配合調整,此應遵行事項實施日期為民國113年7月1日生效。未依規定標示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