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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務消防隊人力規畫失當 監院籲消防署檢討改善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商港區域內消防事項依法應由港務消防機關或委辦的地方政府執行,但監察院調查,部分港務消防隊的「預算/編制員額」比率偏低,且「港務消防隊組織通則」自2003年起已無法契合人力配置所需,使高雄港務消防隊長期運用其他港務消防隊的預算人力,要求消防署檢討改善。

監委浦忠成、葉大華、林文程及張菊芳調查,依《商港法》第5條第2項規定,商港區域內消防事項,由港務消防機關或委辦的地方政府執行之,但部分港務消防隊存在「預算/編制員額」比率偏低的問題;且在4個港務消防隊共16個分隊中,有11個分隊在2021年10月時的每日可執勤外勤人力竟未達5人,占比達68.75﹪,不符出勤人力標準。

調查報告指出,僅有消防署基隆港務消防隊與臺灣港務公司所屬分公司、港區業者簽訂相互支援協議,各港務消防隊轄區內業者並未都有建立消防人力編組;也未見如內政部函復審計部所稱,港務消防隊將與地方消防機關簽訂相互支援協定。監委們擔憂,港務消防隊轄區倘發生重大災變,恐難有足夠救災能量以資因應。

調查報告也提到,「港務消防隊組織通則」所定的各港務消防隊編制員額,自2003年起已無法契合港務消防人力配置所需,造成高雄港務消防隊長期運用其他港務消防隊預算人力來因應業務增長需求。此外,消防署也無視港務消防隊人力不足的窘境,持續以業務歷練為名調用港務消防人力到署支援,並非妥適。

對此,消防署表示,有關規劃將現行4個港務消防隊整併為1個港務消防大隊,依業務需要統籌及彈性調度港區消防人力,於組織調整前暫以總量管制方式,統籌各港務消防隊之預算員額規劃運用。目前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期程,「消防署組織法」草案業經行政院於今年5月5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