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調查,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前副執行長洪志生,越權恣意調整薪給條件,於2018年、2019年度支領獨有的平時考績獎金,合計高達283萬餘元,但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監督卻流於形式,遲未訂定監督規定,因此予以糾正。
監察委員蔡崇義、葉宜津調查發現,洪志生未依該中心規定提報董事長同意,竟恣意調整委任契約中的薪給條件,不僅無須考核即明定獎金基數,甚至越權代替執行長決定基數月數,核發獨有的平時考績獎金,於2018年度支領11.5個月薪的獎金,總計高達127萬6,500元,違反該中心組織規章等相關規定。
監委們指出,除了洪志生以外,部分職員也支領4.5個月薪獎金,但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每年的監督檢查工作卻流於形式,仍補助該中心1,433萬元,違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規定。
而在《財團法人法》公布施行後,臺北市政府仍遲未就其捐助的財團法人董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的薪資、獎金等事項,訂定監督規定,坐視洪志生再於2019年度支領逾13.5個月薪的獎金,總計高達155萬8,500元;事後北市府才亡羊補牢,訂定相關監督規定,確有重大違法怠失,因此提案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