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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行道寬3.5米以上 可設停車場

【記者林紫馨/臺北報導】臺灣地狹人稠,停車位常常一位難求,為解決停車問題,交通部11日公告修正《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第4條規定,放寬設置路外停車場的相關條件,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且認定無礙行車及安全,單行道3.5公尺寬以上就可設置路外停車場。

雖然臺灣有許多土地可設停車場,但都屬畸零地,鄰接道路寬度太窄,並不符合現行規定鄰接道路寬度要在6公尺以上,或經主管機關認可5公尺等標準,地方政府不斷向交通部反映,希望修法。為解決該問題,交通部公告修正相關辦法。

交通部表示,修正過後,申請供機車停放的路外停車場的基地,臨街的道路實際寬度應在3.5公尺以上;供小型車停放者,應達6公尺以上,但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車及安全者,可在5公尺以上,單行道可在3.5公尺以上。

至於供大型車停放的路外停車場基地臨街的道路,實際寬度則應在10公尺以上,但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車及安全者,可在6公尺以上。

交通部表示,民眾申請臨時路外停車場,只要符合路幅等相關規定,檢具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受理後,會商有關機關審核,合格者就可發放設置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