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下重大殺人案而遭判死刑的13名罪犯,請求總統蔡英文特赦或減刑未獲准駁回應,提起行政訴訟。其中7人主張,他們具有精神或智能障礙情況,依《公政公約》不得判死;其餘6人主張,《兩公約》內法化後,保障死刑犯有請求赦免或減刑的權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日駁回。
本次請求赦免的13名死囚,不外乎因情、財而犯下殺人重罪,共分為兩案提告。其中7人主張,他們具有精神或智能障礙情況,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我國法院不得對他們作成死刑判決,總統也應行使赦免權,以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的基本要求。
其餘6人則主張,我國於2009年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合稱兩公約)國內法化後,國家應讓受死刑宣告者的赦免權利受到有效保障,總統應主動行使赦免權。律師則認為,人民權利受侵害或限制,應有獲救濟的機會和制度,總統若怠於准駁人民請求赦免,人民當然可以透過司法審查獲得救濟。
不過,北高行認為,總統是否行使特赦、減刑等職權並非法律爭議,且依《公政公約》規定,受死刑宣告者請求總統特赦或減刑僅是「促使」總統發動職權,並不代表總統應有一定作為,因此原告13人向總統請求減刑或赦免未獲准駁回應一事,不是應受司法審查的法律爭議事項,裁定駁回,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