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審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改制懲戒法院)前委員長石木欽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不當接觸案,二審認定,原審將他20年來不當宴飲、球敘等行為拆分,各別以超過追懲時效為由判決免議,適用法規不當,因此基於「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改判撤職、停止任用1年。
石木欽被控自1997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間,長期與時任佳和集團董事長翁茂鍾飲宴、球敘,且在翁茂鍾所涉5件訴訟案的委任的律師在場時,不但未主動迴避,更提供法律意見。一審認定,多數行為超過追懲時效,因此判決免議;僅依他2008年以其子名義購買翁茂鍾持有的聯亞公司股票,並於2015年由他的兒子賣出的部分,判決罰奉1年。
監察院、石木欽均提起上訴。合議庭審理認為,石木欽的最後一個違失行為適用《法官法》,且還在追懲時效內,基於「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應該把他過去所有的違失行為一起綜合評價後再決定懲戒種類,而非把個別違失行為切割論懲,因此廢棄原判決,改判他撤職、停止任用1年。
對此,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表示,《法官法》中所指的「行為終了之日」,應以受懲戒人整體的違失行為而定,不應割裂適用各行為終了的時間點,懲戒法院願意採納以往見解及學者建議的「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而改判撤職,已向社會大眾彰顯我國司法系統勇於認錯及改正的精神,將成為日後懲戒法官的典範案;但停用1年尤嫌過輕。
司改會也呼籲,監察院自2019年起陸續彈劾法官石木欽、羅榮乾、鄭小康、曾平杉、林奇福、顏南全、蘇義洲等人,懲戒法院應基於同一標準,嚴加審理這些相關連的案件,並綜合評估他們長年的違失行為後,處以違紀法官最適切的處分,以杜本案對司法信譽造成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