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南投縣長李朝卿涉嫌與他的妻舅簡瑞祺等人,利用當年承辦莫拉克颱風重建工程的機會,涉入111件貪汙案,其中17案經最高法院判決定讞後,臺中高分院於2021年8月裁定合併應執行16年6月;而發回更審的94罪,更二審29日認定他犯81罪,刑期累計超過400年。
判決指出,李朝卿在2005年至2012年擔任南投縣長期間,利用縣府發包風災後聯外道路災修復建、排水改善、野溪護岸、觀光等111件公共工程案的機會,透過他的妻舅簡瑞祺擔任白手套,向廠商收取回扣,其中17罪不法獲利共946萬元部分先行定讞,刑期累計長達206年,合併應執行16年6月。
更二審審理時認定,在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的94罪當中,有90罪有罪,共收回扣88次,不法獲利530萬9,926元,但有部分是想像性競合犯的概念,經合併為81罪,但由於全案審理迄今已超過《刑事妥速審判法》8年的減刑條件,因此依《貪污治罪條例》分別判處5年6月至6年2月不等徒刑;再加上先前17罪已定讞的16年6月徒刑,刑期累計超過400年。
審判長陳宏卿表示,因李朝卿已有16年6月確定在監執行,加上有部分還要與前案刑期合併,此次不宣告應執行期,避免浪費司法資源。
合議庭批評,李朝卿受縣民託付,本應廉潔自持、以縣民福祉為己任,卻濫用職權謀取私利,不僅有愧職守、背棄縣民託付與期待,更視法律為無物,敗壞官箴莫此為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