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臺灣《蘋果日報》個資處理問題,文化部9月30日指出,9月7日發函臺蘋限期改正,臺蘋於期限內回函卻仍未具體說明個資處理情形,已依《個資法》處10萬元罰鍰,並要求7日內改正。而臺蘋於第二次限期改正回函中已說明個資內容、蒐集時間及停止處理或利用方式等,文化部將要求臺蘋具體落實處理及提供執行程序相關佐證。而臺蘋於第二次限期改正回函中已說明個資內容、蒐集時間及停止處理或利用方式等,文化部將要求臺蘋具體落實處理及提供執行程序相關佐證。
文化部於8月24日第1次發函要求臺蘋於10日內,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且檢查小組9月1日赴臺蘋了解個資保護情形時再次重申。但臺蘋至9月5日期限前,僅以公文回復公司仍屬存續、業務均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卻未具體說明個資保護安全措施及提送安全維護計畫。文化部7日再度發函,要求臺蘋10日內限期改正。
文化部表示,臺蘋在第1次限期改正期限前回函表示,「本公司已於111年8月31日資遣所有員工,只留下少數人員,處理善後之工作到111年9月30日止」、「未來並未有繼續經營新聞業務計畫」,並且「將辦理廢止分公司登記事宜」,對於個資僅說明員工資料處理方式,其他各項個資處理情形則未具體說明及提送維護計畫。
臺蘋於第2次限期改正回函中,已提供人事系統的人事資料刪除證明。對於其他所管理資料庫則說明,有部分屬未公開,包含投稿者、受訪者、作家、投訴爆料者、會員、訂戶等,足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資料的影音、圖片或其他資料,規劃採取刪除權限、斷電、3層門禁等「停止處理或利用個資」方式,並將提供錄影存證。
文化部提到,《蘋果日報》在臺近20年期間,具體證明臺灣新聞自由的珍貴價值。但文化部也多次強調,外界質疑臺蘋所保有個資將遭不當利用或跨境傳輸等一切紛爭,皆起於香港國安法對於創辦人黎智英及港蘋的迫害。因此,為能妥善保護國人個資,文化部要求臺蘋應具體落實個資保護程序及提供證明,實踐「依法處理,以符合中華民國法律規定」的對外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