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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公廁專法12日上路 北市:違者最高罰1萬

【記者徐翠玲/臺北報導】全國首部公廁管理專法《臺北市公廁環境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將於12日公布施行。臺北市環保局7日表示,自治條例針對臺北市13類公私場所公廁進行列管檢查,應設置馬桶坐墊消毒液、衛生紙、扶手、求助鈴、給皂設備等設施,於條例實施後一年內設置完成,有正當理由、經環保局同意者,得延長一年,否則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環保局指出,早年民眾對公廁常有「臭、髒、醜」的負面印象,更可能淪為城市觀光發展的阻礙。該自治條例的實施,為國內公廁管理立下里程碑,將公廁環境管理全面納入法制化,精進並強化公廁軟體及硬體設施,提升臺北市的國際觀光城市形象。

環保局表示,《臺北市公廁環境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共計14條,立法重點為針對臺北市十三類公私場所公廁,包含公園或綠地;加油站;批發或零售市場;交通場所;百貨公司、量販店、超商或超市;宗教場所;觀光景點或遊樂區;大專院校;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區民活動中心或里民活動場所;連鎖餐飲店;醫院;文化育樂活動場所進行列管檢查,各公廁管理單位應確保公廁設施功能正常及環境清潔衛生。

列管公廁應設置包括馬桶坐墊消毒液、衛生紙、扶手、求助鈴、給皂設備、掛勾(置物架)及擦手紙(烘手機)等貼心、友善設施;列管公廁應維持設施功能正常及維護環境清潔衛生,設施故障或環境衛生異常時,應標示停用並修護。

另明定衛生標準及查核機制,列管公廁應接受環保局之檢查評分且級別達普通級以上,針對優良公廁及清潔人員應定期辦理表揚及獎勵。

環保局指出,公廁若未設置符合規定之基本設施,自條例公布施行日起一年內完成設置,但有正當理由經環保局同意者得延長完成,期限至多一年。應設置設施若未設置,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