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一名曾姓男子今年7月飲酒後騎乘電動滑板車上路,警方攔檢後測得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2毫克,將他移送法辦。臺北地院審理認為,該滑板車確實屬於用馬達運轉作為動力來源的交通工具,最高時速可達25公里,屬於酒駕,因此將他判刑2月,得改服勞役。
判決指出,曾男今年7月14日清晨5時許,在北市信義區夜店喝完啤酒後,騎「小米電動滑板車PRO」上路,遭警方攔檢實施酒測後,測得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92毫克,超過每公升0.25毫克的酒駕門檻,因此依公共危險罪將他移送法辦。
曾男質疑,他並非駕駛機車或汽車,騎「滑板車」不是酒駕。但檢方認為,「小米電動滑板車PRO」機身重量14.2公斤,最大負荷100公斤,最高時速可達25公里,滿電可續行45公里,且配備雙重煞車系統,若發生交通事故,通常足以導致一定程度的傷亡,因此電動滑板車屬於法律規定的動力交通工具,訊後依公共危險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臺北地院審理認為,該電動滑板車是使用電力作為驅動能量,電機最大功率為600瓦,最高時速可達25公里,並設有E-ABS防抱死、通風式碟煞等雙重煞車系統,確實屬於用馬達運轉作為動力來源的交通工具;而曾男酒後騎乘,已觸犯公共危險罪。考量電動滑板車速度有限,對公眾往來安全危害較汽、機車為輕微,將他判刑2月,併科罰金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