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新豐鄉前鄉長徐茂淦被控於2018年以鄉公所標案為交換條件,要求營造業者免費幫他拆除弟媳名下的老宅,並指示清潔隊員在清明連假期間開放新豐掩埋場,讓業者傾倒營建廢棄物約900公噸,不法獲利約72萬元。一、二審法院皆將他判刑3年半,最高院21日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書指出,徐茂淦於2018年3月委託盧姓營造業者,無償為他的弟媳拆除老宅,並口頭允諾以鄉公所名義,將老宅前的水溝改善工程發包給盧施作,以彌補經濟損失;但盧姓業者拆除老宅後卻不願吸收廢棄物清運費,徐茂淦明知由清潔隊管理的新豐掩埋場不得掩埋事業廢棄物,仍指示清潔隊人員讓業者利用清明連假期間進場違法傾倒。
光是老宅拆除工程的廢棄物就多達33車次,而業者不甘無償拆除老宅,又從北埔土地載運84車次的營建廢棄物違法傾倒;徐茂淦則指示下屬,業者入場車輛一律不需依規定過磅、檢查,違法傾倒廢棄物總重近900公噸。若以每公噸清運費800元計算,分別節省了19萬餘元、52萬餘元;盧姓業者還給予放行的清潔隊員紅包1萬5千元。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認為,徐茂淦為圖自身利益而違法使用公設掩埋場,以違背法令方式圖得不正利益,還牽連清潔隊員工,敗壞官箴,實不足取,但考量他審理時坦承犯行,依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3年。案經上訴,二審認定原審判決無誤,予以駁回;最高法院21日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