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顛覆聯合國人權理念(續)
人們由此不難理解《聯合國憲章》與蘇聯憲法十分相似,卻與美國憲法相對立。其目的不是為了保護民眾的權利,而是服務於統治者的需要。如蘇聯憲法有些條款在列舉公民享有權利之後,都加上「在法律允許範圍之內」字樣。表面上看蘇聯憲法給了公民一些權利,但實際上很多具體法律又規定了很多「範圍」,而使得蘇聯政府根據具體「法律允許範圍之內」的條款,任意剝奪公民權利,這同樣是《聯合國憲章》、契約和公約界定人們權利的方式。例如,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一些條款在「人人有權」如何之後,也附加了「僅只受法律所規定的限制」;這不是任意的、巧合的選擇了某種藍本,而是共產邪靈有意在最初為共產政權留下的一個「後門」。
問題是,如果政治家認為有必要,《聯合國人權公約》中的每一權利都可在法律上被剝奪。「暴君們還希望有什麼比這更好的藉口?大多數戰爭和國家犯罪都是以其中之一的名義進行的。」自由國家很難隨意剝奪民眾的自由,而共產政權則可以堂而皇之的鑽人權公約的漏洞。(未完待續)◇
備註:週一~週五連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