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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車站專用區變更案 縣府指一切依法辦理

【記者謝五男/彰化報導】彰縣府15日表示,辦理變更彰化市都市計畫(車站專用區)案,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5月24日第756次會議審議通過由「車站專用區」變更為「住宅區」,並敘明土地所有權人應提供公共設施用地或折繳代金方式抵付,且該會議紀錄亦無指定回饋公園用地或為鄰里活動中心之土地。

建設處表示縣都市計畫委員會255次會議依循內政部前開決議,請土地所有權人評估應以捐贈公共設施土地或折繳代金方式擇一辦理,案經土地所有權人評估後採折繳代金方式辦理,符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並非由本府決定回饋方式及限制回饋土地用途。

變更彰化市都市計畫(車站專用區)於計畫擬定之初為商業區、住宅區,72年變更為車站及道路用地,並於93年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將車站用地變更為車站專用區。

縣府15日指出,該專用區內車站因台汽客運公司民營化後閒置過久,囿於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之管制,致該土地無法有效利用,不僅造成環境衛生問題,且易變成治安之死角,因此為改善地區環境與預防治安問題,始依鄰近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