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日前頻派無人機侵擾臺灣軍營,立委王定宇、林楚茵提出「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明定勤務規範、衛哨配置、安全管制、應變處置等事項,總統府、國家安全局也適用。立法院院會25日完成一讀程序,交付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草案內容提到,目前國軍營區安全維護勤務執行,包含公告的軍事演習、訓練場域,均以訂頒行政規則或實施計畫等方式規範,「法位階不足」,致各項涉及人民權益的事項,無法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基於維護軍事營區安全,確保國防軍事任務遂行,並保障人民權益,相關勤務規範、主管機關、衛哨配置、安全管制、禁止、限制事項、應變處置、補償措施及違反禁止、限制事項的罰則等事項等,尤其無人機(遙控飛行物)操作及無線電通信干擾的管制事項,均具有立法的必要性及特殊性。
草案明定,軍事機關得於重要處所開設哨所,配置衛、哨兵實施安全警戒、管制,及其他直接或間接助於安全維護的必要勤務,或於四周必要範圍內設置監視、警報、偵檢及阻絕設施等安全維護的輔助設施設置。
草案還規定,遙控無人機、飛行傘、輕航機或其他可操控飛行物體,非經軍事機關許可,不得任意進出等禁止、限制事項,並禁止足以危害軍事安全的集會或遊行;遙控無人機等可操控飛行物體,非經許可不得飛越軍事演習、訓練區域及軍事營區上空。
草案規範,指揮官、值勤軍、士官及衛、哨兵得使用武器、器械的8種時機,衛哨兵使用武器時,須採取先行必要措施,並依指揮官或值勤軍官、士官命令執行。若使用武器的對象為人時,應先實施警告及應注意事項,並於使用武器後,將其經過情形,即時報告長官。
而在罰則方面,草案規定,若違規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者,處6個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違規操作遙控無人機等飛行物體,或從事無線電通信干擾,予以操作人或所有人警告,或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時停止操作或活動,屆時不停止者,得按次處罰。
此外,為補充《特種勤務條例》及《民用航空法》規範的不足,草案也明定,總統府、國家安全局及所屬機關,準用本條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