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了公民複決程序,鍾佳濱表示,當時負責修憲的任務型國代是由投票率僅有23%的選舉選出,並在正當性不足的情況下制定出極高的修憲門檻,導致憲法的國民主權原則無法落實,是否有違憲的可能?應可聲請大法官進行違憲審查。
此外,鍾佳濱也提出釋憲之外的另一種可能,直接由立法院修法降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年齡規定,至於該條文是否牴觸憲法,則由大法官釋憲判定。此外,范雲認為,中選會應主動提出修法版本,加強選舉前對社會的宣導與推廣,深入社區進行說明會,並針對謠言進行澄清。
東海大學政治系教授沈有忠提醒,若提出釋憲或法律修改是否會引起第二階段的社會對立,可能會被炒作「輸不起」,所以政治條件應大於社會條件;另外修憲公投綁總統大選,可以討論,因為候選人只有一組,容易聚焦,可以要求總統候選人表態。此外,他認為,若把不在籍投票納入的話可以提高政治參與、解決確診者無法投票等問題。
輔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姚孟昌指出,《憲法》第130條僅規定選舉年齡,並未提及創制及複決的年齡規範,但《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的修憲公民複決程序讓公民複決投票年齡與選舉年齡掛鉤,忽略了選舉權是選人、複決權是選事的本質差異,造成已滿18歲、未滿20歲的公民在本次修憲無法行使複決權。
東海大學法研所教授李念祖指出,只要修改法律就可以修改二十歲以下的選舉權,不需要修憲。
律師黃帝穎表示,若透過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修選舉年齡,縱令與現行憲法的選舉年齡有差,但他預測,大法官作為宣誓國家進步價值的代表機關,並不會宣告下修的選舉權年齡的條文違憲。
最後,鍾佳濱表示,修憲不是實現十八歲公民權的唯一路徑,也可以透過立委的職權下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選舉年齡,公民團體可以就此修法方向對各立法委員進行倡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