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某營造商2017年12月間承包高雄市荖濃溪上游河段疏濬工程,受僱的工地負責人林男卻跑到合法工區外盜採砂石約41萬噸,遭法院依竊盜罪判刑2年4月定讞。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也提告求償,橋頭地院日前判林男、營造商須連帶賠償2,588萬7,834元。
判決指出,該營造公司於2017年12月間得標高雄市六龜區公所發包的「荖濃溪新威大橋上游斷面20下游500公尺至斷面24一處河段疏濬工程」,並僱用林男為工地負責人。林男卻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同年12月5日間,雇用工人前往合法疏濬工區範圍外盜採河床砂石約41萬918公噸,並私自外運後販售牟利。
第七河川局主張,高雄市六龜區公所當時標售附近砂石6萬5千公噸,價款為409萬5千元,若以每公噸63元計算,林男不法獲利應為2,588萬7,834元。由於原來的土石已不復見,回復原狀顯有重大困難,因此依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向林男等人請求如數賠償,雇用林男的營造公司也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林男則否認犯行,並辯稱第七河川局未舉證,每公噸土石以63元計算也乏依據。但橋頭地院根據證人證詞、空拍畫面認定,林男明知工區範圍,仍刻意指揮工人越界採砂;且經第三方公司實地量測,林男盜採3個區域河床砂石面積合計達20萬5,459立方公尺,總重約41萬918噸,因此判決林男與營造公司須連帶賠償2,588萬7,8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