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說明,花蓮縣政府聲稱為了充裕財源,並衡平「礦石開採行為」對該縣轄區山林保育的影響,依據《地方稅法通則》制定《礦石開採稅自治條例》,但從原本每噸4元的徵收率,到後來調至70元,造成爭議。其後,有業者提起行政救濟,並判決花蓮縣政府敗訴。
不過,監委指出,花蓮縣政府卻重作稅額相同的復查處分,違反判決意旨,造成納稅義務人再提出行政救濟致爭議不斷;縣府2021年再制定《礦石開採特別稅條例》草案時,因未能完成法定備查程序,無徵收法律依據,造成稅收來源消失,導致111年度花蓮縣特別稅課收入預算減少8億元,需要增編舉債6億餘元以支應歲出。
委員調查發現,對花蓮縣政府提起礦石開採稅行政訴訟的福安公司雖已提出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展延申請,但花蓮縣政府未依規定完成申請案的准駁處分,直到環保署就福安公司的訴願案作成決定後,才核發該公司展延許可證,損及廠商權益。因此監委認為花蓮縣政府有明顯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