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政府機關對於長期錄取不足額考試類科需用專技人才的迫切性,於兼顧考試用人及彈性用人政策,銓敘部擬具專技轉任條例修正草案,經考試院審議通過,並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9日三讀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
修正重點有,第一,各機關進用專技人員之職缺及名額,應依公務人員考試辦理及錄取情形核算,並得審酌機關業務需要增核名額,以兼顧考試用人及業務需要。
第二,增訂符合一定執業年限(5年及9年)等條件的專技人員,轉任時以薦任第七職等及薦任第八職等任用之資格條件相關規定。
第三,增訂用人機關應組成遴選委員會,審查專技人員執業經歷及實績,辦理公開遴選相關事宜;其中,遴選委員至少二分之一為外部專家學者,並應自銓敘部建置的學者專家人才庫中遴聘。
第四,放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以下簡稱專技轉任對照表)所列之專技考試類科。
最後,配合司改國是會議之議題,工程機關(單位)、公立醫院常面臨訴訟案件,以及建築工程類科長期考試錄取不足額,且人員流失嚴重等情形,增訂政府機關置公職律師、公職建築師及各類公職專技人員職務之法源依據,以吸引民間律師及建築師等專業人才進入公部門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