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在調查報告中指出,經查高雄市政府長期忽略該大樓歇業商場違規使用停放大量機車、未能掌握並要求所有權人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致未能察見其防火門缺損及防火區劃破壞情形,輕忽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顯有怠失。
監委進一步指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未能積極輔導該大樓成立管理委員會,消防局怠於追蹤辦理情形,致該大樓不曾依法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亦未曾依法裁罰區分所有權人,甚且因住戶設置柵門無法進入,僅能以張貼檢查通知單、開立行政指導單等作為,消防安全檢查消極被動、流於形式,消防人員更輕忽違規停放大量機車所造成的公共安全危害風險,有怠失。
監委指出,內政部疏於督促各地方主管建築機關盡速實施集合住宅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且內政部函釋造成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在執行上曲解誤認,停歇業場所無使用人即無須申報等脫法行為,忽視停歇業場所風險危害度,內政部應迅予檢討並落實公安申報制度,保障民眾公共安全。
此外,監委指出,本案凸顯出老舊中高樓層複合用途(商、住混合)大樓或停歇業、或閒置荒廢,或未成立管理組織、或未辦理公安申報、或未辦理消防安檢申報等,多肇因於產權更迭、所有權人及使用人(或租用、或占用)眾多導致管理不易,且大多有違規使用情事,致公權力難以確實執行清查、列管、裁罰、改善等管理措施,市府於制度面與執行面均欠缺風險意識,亟待澈底檢討。
最後,監委補充,內政部應督導所屬積極提出制度面解決方式,或研議代執行機制、或檢討可行都市更新程序,落實高風險場所之公共安全,以保障民眾生命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