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集團旗下的面板廠中華映管公司被控為了在中國借殼上市,與中國簽訂19項「不平等」保證承諾卻未對外公告,涉嫌財報不實;臺北地方法院判決前後任董事長林蔚山、林郭文艷夫婦等人均無罪。民事部分,投保中心替投資人求償7.5億餘元,北院也判決免賠。
檢方起訴指出,華映於2006年間欲收購中國閩東電機,再改名華映科技到深圳交易所上市,而中方要求華映提供業績保證,以保障閩東電機原始股東權益,華映則以旗下的百慕達、納閩公司名義簽下19項承諾保證,但並未在財報中揭露;檢方認為,19項承諾中有6項對投資人影響甚大,因此依違反《證交法》財報不實罪起訴林蔚山、林郭文艷等人。
北院判決指出,在檢方認為應揭露的6項重訊中,依據國內與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等規範,有2項不具備「重大性」、2項承諾不屬財報上應揭露事項,而另2項既非重大訊息也非應揭露資訊;且檢方舉證也不能證明,林蔚山等人在主觀上有不實公告、申報財報的故意,因此皆判無罪。全案已上訴高等法院。
而在民事部分,投保中心替投資人向大同公司、林蔚山、林郭文艷及前任董事、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及會計師等15人求償7.5億餘元;但北院審理認為,華映簽署的承諾屬於無需在財報中揭露的事項,求償無理由,因此判決免賠,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