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遏制類似柬埔寨詐騙事件不斷發生,行政院會15日拍板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00萬元以下罰金。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現行規定,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草案為嚴懲壯大犯罪組織勢力及範圍的行為,增訂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草案規範具公務員身分,或經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若犯招募他人加入或資助犯罪組織的行為,加重其刑至1/2;草案也增訂,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及資助犯罪組織之沒收犯罪組織財產的規定,盼透過擴大沒收範圍,斷絕犯罪誘因。
法務部會新聞稿指出,草案若完成修法,對於近來招攬民眾至柬埔寨等國家,從事電信詐欺、性剝削、勞力剝削,甚至摘除器官的亂象,都將課以重刑嚴懲。
法務部也說,執法機關將透過加強國際合作,持續速查嚴辦任何犯罪組織或黑道不法份子國內或跨國犯罪,全面掃蕩、從重究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