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桃園的江姓男子為彰化縣和美鎮一間化學原料批發公司老闆,積欠勞保費、勞工退休金、健保費、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等總計近700萬元未繳,經勞工保險局等行政機關自105年起陸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強制執行。
彰化分署表示,經積極調查該公司財產執行追繳280萬餘元,惟連同滯納金及利息仍有470萬餘元未獲清償,經通知江男到案報告公司財產狀況,但他拒不提出清償方案,日前彰化分署使出「殺手鐧」,向彰化地方法院聲請管收3個月獲准。
彰化分署指出,64歲的江男擔任公司負責人,實際經營掌管公司業務,自105年起對公司應負擔員工的勞保費、勞工退休金及健保費等拒不繳納,於執行過程處心積慮將公司資金移轉挪用,卻不主動繳納,其抗繳心態及阻礙公權力執行之脫產行為至為明顯。
行政執行官查得該公司於105至107年間營業銷售金額合計逾1億餘元;該公司卻於106年至108年間以外幣帳戶陸續匯出外幣金額折合新臺幣180萬餘元,且該公司之存款帳戶自106年起至108年止,共有數百筆交易紀錄,資金往來非常頻繁,其中更有數十筆進出金額逾百萬元,帳戶內資金每每於轉入後當天即以轉帳或領現方式提領一空,導致戶頭始終保持「清零」無餘額狀態,致使彰化分署屢屢扣不到錢。
彰化分署說,江男為擴展公司業務多元化經營,於106年間又以公司機械設備作價1,550萬元投資其他公司,並擔任他公司的董事,而江男為捏造該公司已無資產可供繳納欠費的假象,更辯稱公司財產已遭廠辦房東聲請法院查封拍賣,卻被行政執行官查得江男虛偽陳述戳破謊言,因此認定江男所為已符合「顯有履行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的管收事由,遂向彰化地方法院聲請管收獲准。
江男獲知要被管收後,隨即請求連繫親人籌錢先繳納部分欠款,於12月26日一早自桃園驅車至彰化分署當場繳納現金50萬元,江男胞弟更提供價值上千萬元坐落新北市鶯歌區的透天厝作為擔保,保證自明年1月起會按月繳納50萬元,江男在看守所度過寒冷孤獨的平安聖誕夜後,終於可以返家團聚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