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讀條文規定,國營事業有於港區或碼頭區外興建、營運特種貨物之裝卸及其他特殊設施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核定;裝卸及特殊設施之船舶出入、安全管理、港區管理及污染防治,準用《商港法》規定。
此外,三讀條文規範,國營事業於港區或碼頭區外興建、營運特種貨物之裝卸及其他特殊設施區域,由國營事業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劃定;區域內,需要由港務警察機關協助執行治安秩序維護及違反《商港法》事項,由國營事業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同意,準用《商港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三讀條文規定,國營事業有於港區或碼頭區外興建、營運特種貨物之裝卸及其他特殊設施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核定;裝卸及特殊設施之船舶出入、安全管理、港區管理及污染防治,準用《商港法》規定。
此外,三讀條文規範,國營事業於港區或碼頭區外興建、營運特種貨物之裝卸及其他特殊設施區域,由國營事業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劃定;區域內,需要由港務警察機關協助執行治安秩序維護及違反《商港法》事項,由國營事業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同意,準用《商港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