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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業務許可申請書件 三讀增訂律師為認證人

【記者常懷仁/臺北報導】立法院3日三讀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文修正草案,要申請專營電子支付業務許可,除了需要的書件外,並增加律師作為保證人。此外,也通過立委鍾佳濱等人提出的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文修正草案,加強對電子支付機構的監理,以維持財務健全與償債能力。

根據立委郭國文等19人的提案說明表示,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自2021年修正後,欲申請專營電子支付之業務許可,須由發起人或負責人檢具相關書件申請,並規定於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需經認證之書件包含「結算及清算機制說明」、「支付款項保障機制說明」、「信託契約 」、「履約保證契約或其範本」、「預算評估」等。

但,郭國文指出,查現行法規中須經認證之書件,依規定,僅會計師可作為認證人, 但「信託契約」、「履約保證契約」應由法律專業人士作為認證人,但僅列舉會計師為認證人,而排除法律專業之律師,恐為立法時疏漏,實有修正必要。

因此,郭國文等人提出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增加律師作為認證人,規定為「經會計師認證之支付款項保障機制說明 ,及經律師審閱或會計師認證信託契約、履約保證契約或其範本之法律意見書或報告」,立法院3日依照郭國文等人提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