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6日發布「耗水費徵收辦法」,自2月1日起對枯水期單月用水量逾9,000度的大用水戶開徵耗水費,每度徵收3元,若回收率達公告標準,費率可優惠調降至2元或1元,且在2025年6月30日前減半收取,給予緩衝期以投資節水設備。
經濟部指出,2月1日起開徵耗水費對象為單月用水量超過9,000噸(度)的大用水戶,每度徵收3元耗水費;為鼓勵大用水戶落實節水措施,只要回收率達到公告標準,費率可優惠調降至2元或1元。
不過,地下水全數用水量均納入徵收,並以3元費率計徵,無優惠費率;使用再生水、海淡水、開發水資源或投資節水設備者也享有最高60%的耗水費減徵優惠。
經濟部也公告耗水費減徵及抵減項目認定作業要點、用水回收率行業基準區間兩項開徵所需行政規則。為使大用水戶有緩衝期投資節水設備,2025年6月30日前的耗水費減半收取。
水利署說明,2016年5月25日總統公布增訂《水利法》」第84條之1,賦予開徵耗水費法源,六年多以來水利署積極與工商團體代表、環境保護團體、各相關部會、地方政府等溝通。
面對氣候變遷,水利署表示,穩定供水將是臺灣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課題,近年的百年大旱更突顯各界努力節水時,大用水戶更應負起節約用水的企業社會責任。因此,經濟部充分評估水情、經濟衝擊等因素,發布「耗水費徵收辦法」以促進產業節水並落實用水正義。
另外,水利署強調,開徵耗水費預期可促進產業節水,鼓勵大用水戶投資節水設備,強化產業用水管理,有助於企業ESG(環境、社會、公司治理)轉型,並將帶動臺灣水產業的發展,是一項多贏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