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臺北市政府審議計程車運價調整,臺北市公共運輸處16日表示,今年4月1日零時起,大臺北地區同步調整計程車運價,計費基準從70元調至85元;夜間11點至隔日清晨6點為夜間加成時段,每趟次加收20元。此外,17日凌晨0時至29日晚間12時止,共計13天,計程車將實施過年運價調整,每趟次加收30元。
公運處說明,4月1日起,計程車計費基準為起程運價1.25公里85元,續程每200公尺5元,延滯計時運價為車速每小時5公里以下,累計每60秒5元;另外,晚間11時至隔日上午6時為夜間加成時段,每趟次加收20元(以上車時間為準)。計程車業者原提議颱風、豪雨假加收車費,但公運處考量不鼓勵民眾外出、大臺北地區倘未同步停班課情形爭議,審定不採行。
公運處指出,此次運價調整涉及計程車計費表修改作業,因此設定於今年4月1日凌晨0時起施行啟動新運價收費,計程車駕駛應儘速辦理計費表改表作業;若未完成改表者,仍要按照舊運價收費,駕駛也不可向乘客超收車資,違者經查證屬實會依《公路法》規定裁處。
另外,過年期間計程車運價也將調整,調整時段為國定過年連假起始日往前加3天,至過年連假最後一日止,民眾若於1月17日至1月29日搭乘計程車,每趟加收30元。
公運處提醒,計程車駕駛人不得使用新式計費表內建功能選取「過年加成」鍵,僅能以貼紙公告內容收費(請依計費表跳表金額,再另外加30元支付車資)。如民眾遇有駕駛超收車資或拒載等情形,可向公運處或警察機關檢舉,或撥打市民專線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