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2017年舉辦年金改革國是會議,臺北市警中正二分局在周邊道路架設鐵拒馬,一名機車騎士吳女凌晨行經時不慎自撞,造成下半身癱瘓;她聲請國賠求償3,069萬元。臺北地院一審認為她須自負三成責任,判賠2千餘萬元;高等法院認為她須負七成責任,改判賠800餘萬元。
吳女向法院聲請國家賠償,請求醫療費、復健費、看護費、勞動力減損和精神慰撫金共3,069萬元。一審臺北地院認為,中正二分局未設置警示燈等安全措施,也未派警力巡邏引導,對拒馬管理設置確有缺失,但吳女擅闖管制區,且未注意車前狀況,本身應負三成過失責任,因此判決中正二分局須賠償她2,148萬餘元。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事故拒馬是平放在車道上,高度約僅10公分,且附近未見設置警示燈、反光或施工警告燈號,夜間不易查見,中正二分局就拒馬的設置管理有欠缺,應負起國賠責任;但吳女未考量身處管制區內,四處可見鐵拒馬林立,卻未經員警指示擅自駛入,也未提高警覺放慢車速、注意車前狀況,應自負七成過失責任。
高院考量,吳女車禍後經手術及復健,仍有雙下肢癱瘓及神經性膀胱,如廁、導尿等生活事項均需他人協助,且終生需專人全天候看護、勞動能力終生受損,扣除中正二分局已支付的慰問金、醫療費用等,應再賠償874萬7,3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