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選舉保證金的金額訂定是否過高,而影響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參政權,監委紀惠容申請立案自動調查,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17日審查通過調查報告。監察院19日表示,中選會對於選舉保證金金額之訂定,欠缺統一明確之標準,實難以說明該金額訂定之合理性,且長久以來未隨社會變遷及政治發展之情形,適時檢討改進調整,紀惠容建請中選會研議。
調查報告指出,司法院釋字第468號解釋意旨,明示關於被選舉權行使之要件,應隨社會變遷及政治發展之情形,適時檢討改進,以副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之意旨。然而,公職人員選舉保證金制度實施至今已逾40年,金額約在1994年訂定並沿用至今,中選會僅對此召開兩次公聽會,並參酌公聽會意見,唯一調降直轄市長候選人保證金從200萬至150萬元。
調查報告也指出,有關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登記保證金之不予發還,因發還門檻過高,造成小黨與獨立候選人反補貼選務經費的現象,未盡公平。內政部曾函報行政院審議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候選人保證金發還門檻計算標準進行修正,但還在行政院審查,行政院應儘速推動修法,以維護候選人權益。
最後,紀惠容指出,為促進公民參政,降低公民參政門檻,對於經濟弱勢而有心參政者參政權益之相關協助或保障措施,行政院允應督促相關主管機關妥予研議,提供更公平之參選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