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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修法嚴懲意圖避免召集替代役 役政署:積極配合

【記者常懷仁/臺北報導】立委羅美玲、湯蕙禎提案增訂「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5條文,明定處罰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有捏造免役、除役、禁役等召集原因、毀傷身體、拒絕接受召集令等意圖避免召集或無故不參加平時演訓召集的行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對此,役政署6日表示,將積極配合立法院完成修法事宜,以提升替代役備役召集效能。

役政署表示,110 年度共17 個需用機關,有6個機關辦理替代役演訓召集,包括役政署、警政署、移民署、消防署、矯正署、退輔會,雖有11個需用機關未辦理召訓,經本部積極協調後,112年預定召訓4,000人,較111年增加1,000人,全部17個機關均將配合辦理召訓,以強化替代役備役召集量能。

役政署進一步表示,有關立委提案修法明定處罰規定,是比照後備軍人勤務召集,對於非常事變或戰時意圖避免召集服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意圖避免演訓召集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修法通過後,將有助提升替代役備役召集作業,並強化替代役備役役男召訓量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