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韓違反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不擴散核武器決議而遭制裁,我國於2016年頒布《資恐防制法》後,臺商黃旺根卻被控與海上加油公司業者溫男共謀,於2018年5月間兩度違法販售石油共2,700餘噸給北韓,全程遭美國衛星拍下,涉犯3罪共被判刑1年4個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我國《資恐防制法》明定,若明知為經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資恐相關決議案及其後續決議所指定制裁的個人、法人或團體,仍直接或間接為其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可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判決指出,黃旺根為瑞誠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瑞榮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瑞邦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同時也是「上元堡輪」實際船東;他與油商萬源通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溫男自2018年3月起約定合作,由他提供「上元堡輪」讓溫男進行海上加油業務,並藉此私自跟北韓船隻駁油以賺取龐大利潤。
黃旺根等人先於2018年5月間從臺中報運出口石油1,350公噸,偽造目的地國家為香港,出港後於公海上將石油轉運至「上元堡輪」,最後駁油1,317.5公噸給北韓船隻;事後,再於同年月間以相同手法報運出口石油6,400公噸,並將其中4,100公噸輸送至「上元堡輪」,最終駁油1,479公噸給北韓籍油輪,全程遭長期監控北韓油輪的美國衛星拍下。
此外,判決也提到,黃旺根另製作「上元堡輪」輪機長返鄉等不實內容的申請書,向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高雄港隊申請准許辦理入境手續。
一審高雄地院審理時,黃旺根全盤否認犯行,辯稱僅將「上元堡輪」租借給溫男使用,對後續用途毫不知情;但法官認為相關事證明確,依涉犯2個「直接為制裁名單提供財物罪」將他判刑1年2個月;他另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遭判得易科罰金之刑4個月。
案經上訴,黃旺根改口認罪,請求輕判。高雄高分院就2個「直接為制裁名單提供財物罪」部分減輕改判刑1年;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則維持原判決。黃旺根針對「直接為制裁名單提供財物罪」部分再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並無違誤,因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