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大學化工系終身特聘教授李篤中,未經教育部許可而三度主持遭陸委會公告為中共黨、政、軍機關的中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的研究計畫,遭裁罰30萬元。臺北地院認為,他首次受罰即「加重」裁罰並不恰當,因此撤銷處分;上訴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改判他敗訴。
中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早於2004年就已被陸委會列入中共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名單中,但李篤中卻於2016年至2019年間,未經教育部許可,即以中國哈爾濱大學名義第三度主持該機構的研究計畫,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教育部認定他對公共利益影響非輕,因此加重裁罰30萬元。
李篤中不服,向行政院提起訴願遭駁回,因此再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抗罰。他主張,該研究是哈爾濱大學陳川博士在未經他同意下,擅自使用他的名義,他請陳川具名提供澄清文件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已撤下他的姓名,但教育部卻仍對他裁罰,未善盡政府機關保護國民的責任,請求撤罰。
北院審理認為,李篤中確實違規,教育部認定並無違誤;不過,教育部以他是第三度違法為由加重處罰,但前2次並未對他作成任何行政處分,使他無從對前2次的行為提起救濟,有裁量不當及濫用的違法情形,因此判決撤銷,由教育部另為妥適處分。
案經教育部上訴,北高行認為,在教育部對李篤中的裁罰處分中,已清楚說明他多次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影響公共利益不輕,非以第三度違規才加重裁罰,並未違反平等或比例原則;且《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也未規範行政機關「首次」行政裁處應以最低額度為准,此屬於行政機關裁量範疇,因此判決李篤中敗訴,確定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