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施錦芳、鴻義章、蕭自佑調查發現,兆豐銀行與台開公司因精密二期開發案據以簽訂之信託契約已載明台開公司對於信託專戶款項之支用,需先報請臺中市政府備查後,檢附核備公文書面,始得指示該行自信託專戶撥付款項。
但是,監委表示,台中市經發局竟對於兆豐銀行函詢有關「台開公司主張信託契約存續期間到期不再續行展延,並指示該行將信託專戶賸餘資金轉撥指定帳戶」一節,未能妥適考量,以「無意見」函復兆豐銀行,未善盡主管機關職責,致開發資金失去信託專戶之保障,遭台開公司逕自轉出共計13.4億元,造成重大損失。
監委指出,臺中市經發局對於台開公司的資金調度及支用,未能建立機制,資金運用管理的權力均由台開公司所掌握,僅能事後藉由查核月報表或仰賴會計師查核報告被動瞭解,市府在知悉第一筆資金轉出、信託契約解除後,竟又未能積極採取有效保全措施,以降低衝擊,任由台開公司陸續轉出6億元及1.4億元資金,核有重大違失。
此外,監委也提到政府委託民間開發工業園區、產業園區一再引發爭訟情形,經濟部允應研析個案爭議之肇因與癥結,確實檢討有無精進強化或改善之處,避免爭訟頻仍,影響開發進度執行;另因應地方政府提出「協助訂定三方信託契約範本」之建議意見,為利委託開發案件履約管理,後續允待經濟部併予評估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