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署2022年公告「山域活動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規定登山、溯溪活動業者應投保責任保險,違者除開罰外,於發生事故時,亦須以規定之最低投保金額計算應理賠金額之三倍,作為賠償金額。為此,立委江永昌14日舉行「登山溯溪責任險,派得上用場?山域活動風險分散機制」公聽會,就該政策提出商榷。
江永昌認為,責任險要填補的是「人為」疏失所致的事故,但野外活動的風險卻主要來自大自然本身的環境變化,如:颱風、豪雨、地震、自然風化等;有經驗、訓練合格的領隊極少成為事故的有責之人。強制要求投保責任險,恐成為業者和消費者無謂的負擔。
江永昌舉例,臺中市、南投縣、花蓮縣、苗栗縣、屏東縣這幾年各自制定發布的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都只要求領隊應為本人及隊員辦理「登山綜合保險」,並沒有要求投保「責任保險」。高雄更沒有任何強制保險要求。實際上目前山域活動業者於投保責任保險時,也面臨產險公司因野外風險難以估計而承保意願低落。
對於是否強制山域活動業者投保責任險,產險公會秘書長沙克興表示,應回歸責任險的本質,視登山事故的典型原因是否在法律上會被歸責於業者、再考慮是否強制業者投保。
江永昌認為,管制應區分有營利性質的業者,可以對其設計合適的責任險;但非營利性質的協會不應被強制保險,應參考日本、德奧等國家,由山岳團體成立類似互助金的制度、分攤風險。無論是否強制業者保險,教育登山民眾為自己投保登山綜合險才是最根本的。
中華民國山岳協會黃理事長呼籲,臺灣應仿效尼泊爾、鼓勵成立登山服務公司,讓登山業由「暗」轉「明」,而合法登記業者的角色,將能輔導、教育、督促活動參與者投保登山綜合險。體育署副署長林哲宏表示,山域活動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目前仍在修正中,由於各方意見仍分歧、後續還會再與業者及相關團體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