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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交易單據有疑義 海關:請配合說明

【記者陳秀媛/基隆報導】基隆關表示,近來屢有納稅義務人提供之進口貨物交易單據,未被海關採為估價依據,因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所為完稅價格之核定,進而提起復查案件。依據關稅法第 29 條第 5 項規定,海關對納稅義務人提出之交易文件或其內容之真實性或正確性存疑,納稅義務人未提出說明或提出說明後,海 關仍有合理懷疑者,視為無法按本條規定核估其完稅價格,並應依序按同法 第 31 條至第 35 條規定予以核定,籲請商民配合說明交易情形,並提供真實交易文件,以維自身權益。

基隆關說明,依據關稅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完稅價格係指海關為從價徵收關稅所核定進口貨物之價格,其以進口貨物交易價格作為計算,而所謂交易價格係指進口貨物銷售至本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為查明進口貨物之正確價格,確保國課並保護國內產業,由進口人提出之進口單據雖為估價之參考文件,然法律同時授權海關如對進口人所提相關文件資 料存疑時,經要求進口人說明而未說明或說明後仍對之持合理懷疑者,得視為該貨品無法按其交易價格核估完稅價格。換句話說,海關並不需要到證明進口人所提出之交易文件確屬虛偽不實之程度,才能不依據進口人提出之交易價格資料核定。海關基於專業之審查,並由進口人負相當之協力義務後, 海關仍具合理懷疑時,即可依據關稅法第 31條以下規定另行核定其完稅價格。

基隆關呼籲,為提升進口貨物價格核估之行政效能,達到公平合理課稅之目的,當海關對進口人所提供之交易文件資料存有疑點時,請進口人盡力配合說明,以共同完成價格核估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