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公司煉製事業部前執行長陳耀泉,被控在離職1個月後擔任曾得標大林廠採購案廠商的顧問,按月領薪5萬元,且該廠商聘用他為顧問期間又陸續標得大林廠3項採購案,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中俗稱的「旋轉門條款」。法院考量他坦承犯行,日前輕判5月,緩刑2年。
檢方調查,陳耀泉於2018年4月19日至2019年7月31日間,擔任中油公司煉製事業部執行長,有核定及督導該部及大林煉油廠等辦理採購案件、預算核定及履約管理等多項權限,為《公務員服務法》中所規定的公務員;而他在任職期間,與曾得標「大林廠五媒加熱爐施作高輻射塗料工作」採購案的柏榮公司石姓負責人有所接觸。
日前因涉貪遭查辦的徐漢接任執行長後,石男為順利招攬業務,便有意透過陳耀泉與他接觸;陳耀泉2019年8月22日接受石男飲宴,並引介徐漢給石男認識,隨後自同年9月起即擔任柏榮公司的顧問,每月收取顧問費5萬元。而柏榮公司在陳耀泉擔任顧問期間,於2019至2020年陸續標得大林廠3項採購案。
然而,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規定「公務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股東或顧問」,橋頭地檢署2022年10月依法起訴陳耀泉。
橋頭地方法院審酌,陳耀泉無前科,且坦承犯行不諱,因此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另需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5萬元、接受2場次法治教育課程,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宣告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