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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修正父母懲戒權 民團:先定義體罰

【記者鄭琦/綜合報導】法務部提《民法》修正草案,應尊重子女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國教聯盟認為應釐清如何解釋暴力、體罰的定義;人本、兒盟認為應有配套措施,公私協力讓家長獲得支援。

據中央社報導,法務部公告《民法》第1085條修正草案,刪除原本的「懲戒」文字,改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

根據家扶基金會實務統計,每年新承接的追蹤輔導案約1,500多名兒少,發現遭身體不當對待或管教不當的兒少,多數集中在小學階段。家扶提到,父母教育影響兒少的人格發展,體罰的速成式教育,無形中犧牲了親子關係和兒少健康,更潛藏暴力循環的風險。

國教行動聯盟家長部長王瀚陽認為,家長比較擔心如何解釋暴力、體罰的定義,如果沒有界定清楚,任何管教行為都可能被扣以暴行。他強調,家長團體絕對反對體罰、精神凌辱,但現在少子女化嚴重,如果標準又訂的太嚴厲,恐怕會有更多人不敢生,擔心修改《民法》後,反而使親子更容易發生衝突。

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則表示,除了保障兒童權益,也要保障親子關係,父母如果遇到教養困難時,家庭教育中心、學校輔導系統等,也應給予對應的支援服務。

兒福聯盟政策中心資深主任李宏文表示,除了修法之外,最重要的是要有完整的配套措施,給家長更多支持、能有友善育兒的環境。首先是加強親職教育,除了打、罵外,鼓勵家長以正向教養取代體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