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事件至今已9年,當時3月23日晚間至24日凌晨,民眾占領行政院靜坐,但遭到警方暴力驅離。後來,監察院派監委范巽綠、施錦芳調查,並在21日通過調查報告及糾正案文指出,行政院、內政部、警政署、臺北市警局、臺北地檢署等機關的違失,除要求檢討改進外,也要求行政院加強員警人權法治教育及追究時任現場指揮官的行政責任。
監委調查後有八個發現。一、民眾受傷人數為警方統計近4倍,民眾受傷數字被嚴重低估。警方統計42位民眾受傷,但調查發現共計166人至急診就醫,其中檢傷二級(危急)4人、檢傷三級(緊急)73人、檢傷四級(次緊急)68人、檢傷五級(非緊急) 21人。
二、警政署至今未議處失職人員。除一名特勤中隊長被申誡二次外,未有其他指揮官或員警受議處。三、查證確認15位獲國賠民眾受傷地點,現場指揮官難辭其咎。部分警察為驅離民眾,攻擊群眾,但獲國賠判決的民眾多僅在行政院前後廣場靜坐。
四、司法機關認定警方驅離情形逾越比例原則。警方依規定得以徒手抬離現場,而民眾靜坐抗議,但遭員警以警械毆打,經法院判決認定有暴力毆打民眾的事實。五、警政高層部署、調派警力不當,致員警使用暴力驅離。警政高層應了解這必為社會矚目之事,所以應籌謀,但警察卻以暴力驅離,造成警民嚴重衝突。
六、未確實對員警進行勤前教育,致部分員警不當值勤。警政署說明,當時情況緊急,無法確定員警裝備實際領用情形;行政院應改善並加強員警執勤的情緒管理及調適訓練、辦理相關課程等,避免員警因多日執勤、身心疲憊而情緒失控辱罵及毆打群眾。
七、蒐證影像處理不當致無法查明警察毆打民眾過程並追究暴力執法者。如:臺北市警局將與案情無關資料函送檢察機關,且內含蒐證人員不雅、不當言論。且行政院提供的光碟影像,有部分畫面無法備份、讀取,應檢討改進。
八、部分員警行為粗暴、執法過當、對民眾懷有恨意。獲得國賠民眾表示,「警察指著我的鼻子說:『我3天沒睡覺了』」、「警察說:『把他打死』」、「警察威脅不走就打你」、「情緒失控長官要負責」,在場立委說,有母親到現場找小孩,但仍被警方圍著毆打。
最後,監委強調,臺北是國際都市,所以臺北市警局勤務也相對更重,但是「任何一個公務員,我們都不能因為我們的勤務過重,我們對人民施以不當的壓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