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遭黑幫、人蛇集團詐騙販運至柬埔寨拘禁、凌虐,被迫從事詐欺犯罪案件頻傳。行政院23日通過《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加重處罰,若利用被害人從事犯罪行為,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以詐術招募或運送被害人,依是否成年分別可處5年、7年以下徒刑。
人口販運議題是國際社會公認惡性重大且殘害人權甚鉅的犯罪行為。內政部表示,雖然我國施行《人口販運防制法》14年來受國際社會所肯定,但新興的人口販運型態應運而生,因此跨部會研商全面修法,確立「擴大打擊嚴懲犯罪」、「以保護被害人為中心」等兩大核心理念;這次修法有四大重點,包含接軌國際、深化保護、擴大處罰、人權治理。
內政部指出,現行人口販運定義對勞動剝削的範圍,與「聯合國打擊人口販運議定書」尚有落差,考量國際間部分國家已將「利用被害人從事犯罪活動並加以剝削」列為勞動剝削的態樣之一,因此修正定義,將使被害人遭受「強迫勞動」、「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實行依我國有法律有刑罰的行為」、「為奴隸或類似奴隸」等都納入。
而依現行規定,犯人口販運罪須「意圖營利」才可處罰,但為避免柬埔寨事件再度發生,這次修法改為只要有剝削故意、不法手段、不法作為就可處罰;若意圖剝削而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法手段而進行招募、運送、容留等不法作為,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被害人如未滿18歲,無須有不法手段,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法草案也新增,犯人口販運罪若意圖營利,將視剝削類型及情節提高處罰,刑度可處1年以上、10年以下;並增訂如剝削並利用被害人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的行為,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若販運人口造成被害人重傷或死亡,目前是數罪併罰。在這次修法中則增訂致人於死或重傷的加重結果罪,本刑最高5年以上之罪,致死結果定為7年以上;最高7年以下之罪,致死結果定為10年以上;而本刑最低7年以上的器官摘取罪,致死結果則定為1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