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已逾10年未修正,行政院會30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教育部表示,此次修法著重在落實學生個人表意權、推廣融合教育理念以提升學習支持、精進師資及課程規劃、統整提供就學及輔導資訊及強化特教支持系統與成效檢核等措施,全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教育部將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為因應教育環境、資源大幅變化,兼顧身心障礙者與兒童權利公約理念,教育部指出,此次修法強調特教學生及幼兒人格及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學習權益及教學活動參與,不得有歧視的對待;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設施應符合通用設計、合理對待及可及性精神。
為落實學生個人表意權,教育部表示,因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4條第3項關於身心障礙者議題決策過程中,應與代表身心障礙者組織、身心障礙者,包括身心障礙兒童,密切協商,因此修正草案於主管機關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鑑定輔導及安置會議、各級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高中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會議、大專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支持計畫(ISP)會議及資優學生個別輔導計畫(IGP)會議等,全面納入學生本人參與規定。
為使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同樣享有公平的體育受教權,與身體活動體育課程精神,教育部說,修正草案就身心障礙學生在學期間支持提供服務,增列適應體育服務項目,期盼透過本次修正,引導各界對於身心障礙學生參與活動課程重視及推動規劃;為強化教育現場人員融合教育概念,也增訂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辦理普通班教師、教保服務人員、學校與幼兒園行政人員及相關人員,有關融合教育知能培訓及在職進修,以利全體教育人員共同推動融合教育。
考量各級學校設置特殊教育班型、設施設備及人力資源等落差,學生及幼兒家長難以得知各安置學校或型態資源差異等資訊,修正草案也增訂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統整提供學生及幼兒入學資訊,並提供所主管場所所需人力、資源協助,以維護特殊教育學生學習權益。
另外,為簡化學校評鑑,並有效追蹤及協助檢視各級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成效,修正草案明定,特殊教育成效評鑑得與校務評鑑併同辦理,評鑑項目亦應以法令規定及主管機關事先公布者為限;主管機關並應對於評鑑等第不佳學校,提供必要協助,同時,為保障身心障礙幼兒學習品質,本次修正亦將幼兒園納入應接受特殊教育評鑑規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