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遠距醫療普及,為使山區離島偏鄉民眾獲得營養照護,立法院會11日三讀通過修正《營養師法》部分條文,明定營養師事先報經執業登記所在地的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即可以通訊方式執行業務。
現行《營養師法》明定,營養師執行健康狀況營養評估、飲食設計諮詢等業務應當面進行。不過因通訊科技發展和疫情影響,通訊醫療已經相當普及,立委吳玉琴等人日前提出《營養師法》第13條修正草案,增訂營養師執行遠距業務相關規範。
針對修法,衛生福利部書面意見表示,鑑於營養照護之介入影響疾病控制甚鉅,以遠距通訊方式提供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特殊情形民眾不間斷之營養照護服務,有其重要性,並應向執業登記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准,始得為之。建議可推動。
三讀條文明定,營養師以通訊方式執行業務時,應事先報經執業登記所在地的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且營養師以通訊方式執行業務條件、應檢附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吳玉琴修法後表示,《營養師法》2004年修正後,規範營養師在執行個別對象健康狀況的營養評估及其需求所做之飲食設計、諮詢,都必須「當面進行」。
她表示,實務上很多營養諮詢都是在病患出院後、回到家要詢問或持續追蹤,但營養師卻受限於法規必須當面進行,只能要求民眾再回醫院,或營養師到家提供協助。在COVID-19疫情期間,尤其造成困擾。
吳玉琴說,距上次修法近20年來,通訊科技進步飛快,疫情高峰期間更已經廣泛使用視訊門診,很難想像竟然還規定營養師只能當面提供服務。因此,在《營養師法》第13條在11日修正三讀後,提供民眾獲得專業服務的可近性。
她說,營養師未來在執行各項業務,就不再受限於當面進行,只要依循該條文所定通訊方式,並向主管機關報備核准,就可以採取通訊方式提供服務。期盼營養師未來能更積極協助病患與家屬,並協助國人吃得健康、吃得正確、更加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