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淡水區一家營造業者,2015年至2018年間與兩家業者圍標新北市蘆洲區公所5件採購案,檢方以緩起訴處分。蘆洲區公所向其追繳押標金260萬元,竟遭負責人李男「已讀不回」;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扣押工程款後,他才以現金一次清償。
士林分署指出,李男是新北市某置地開發公司負責人,他原本沒有參與投標的意願,卻與其他兩家營造公司陸續於2015年至2018年,圍標蘆洲區公所公開招標的「蘆洲區2015年度排水系統維護及探勘工程—開口合約」等5件採購案,使區公所承辦人陷於錯誤,讓其中一家營造公司順利得標,造成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他事後遭檢方予以緩起訴。
然而,為建立公平、公開的採購制度,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對於影響採購公正、違反法令行為的廠商,招標機關應向廠商追繳已發還的押標金,以落實維持投標秩序。蘆洲區公所認為,李男公司違法屬實,因此依法向他追繳已發還的押標金260萬元;但李男卻置之不理,逾期未繳納,區公所遂於今年1月間將他移送強制執行。
士林分署收案後,立即查扣李男公司銀行存款、工程款及保固金等資產,雖然銀行存款僅扣得43萬餘元,工程款及保固金部分則因工程仍在保固期限無法立即受償,但李男擔心公司商譽受損,影響日後與銀行間的核貸信用評估以及與其他業界間的業務推展,因此請求撤銷扣押命令,並於3月底以現金一次清償,順利全額徵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