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厚實保險業者資本結構及提升籌資彈性,並兼顧發行具資本性質債券應符合國際保險資本標準(ICS)相關規範。金管會13日表示,近日將發布修正應注意事項,放寬保險業可發行10年以上長期公司債,以及針對第2類資本(Tier 2)進行規範。
金管會表示,這次「保險公司發行具資本性質債券應注意事項」有兩大修正重點,首先是增定保險業可發行期限10年以上的長期公司債;至於提前贖回權部分,仍維持現行規範。
第二,對發行期限10年以上的長期公司債,也增訂基於ICS針對第2類資本的相關規範,包含利息不得隨著保險公司的營運或財務狀況變動,以免因為加碼利息的條件,影響企業吸收損失的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長期公司債除了不得為自身或關係人持有外,金融機構若以膨脹資本為目的,就不能互相持有。
金管會指出,為了接軌ICS規定,將修正保險業計算資本適足率(RBC)方式,依損失吸收能力及永續性等性質劃分為T1U、T1L及T2三個等級。
T1U為品質最優良的自有資本,主要包括權益項下的普通股、資本公積、盈餘公積等,及負債下的各類準備金,不設限額;T1L為發行非累積且無利率加碼的次順位債券或特別股,限額為風險資本的20%。
T2則是發行累積或有利率加碼條件次順位債券或特別股,限額為風險資本的100%,以及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利益等,分4年納入限額。
金管會說明,自有資本分層制度已在銀行業行之有年,這次落實到保險業,也是為了讓保險業者能評估資本品質、籌資成本等差異,提早適應未來接軌ICS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