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人蛇集團誘騙臺人至柬埔寨從事非法工作再度發生,立法院會9日三讀修正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案,增訂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併科2000萬元罰金。若招募對象未滿18歲,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由於犯罪組織招攬民眾至柬埔寨、杜拜等國家,從事電信詐欺、性剝削、勞力剝削,甚至摘除器官等案件頻傳,此類犯罪查緝困難,危害治安甚鉅,重創臺灣國際形象,行政院提出修法,增訂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前項(第4條第一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若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而犯上述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三讀通過條文重點也包括,具公務員身分或經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若犯招募他人加入或資助犯罪組織等行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並增訂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資助犯罪組織的沒收規定,擴大沒收範圍,徹底剝奪組織犯罪的不法所得。
此外,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的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聚集3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3次以上而不解散的行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現行規定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修法改為「有罪」確定就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因此,宣告免刑、緩刑者亦屬有罪範圍,同樣不得登記參選公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