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一鮑魚前負責人鍾文智涉嫌炒作台灣存託憑證TDR,引來TDR是否為證交法規範的有價證券爭議,立法院財政委員會22日排審「證券交易法第四條及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修正草案」。對此,時代力量立委舉行「物價飆漲人民痛苦 反對為金融犯修法脫罪」記者會,呼籲朝野應一起反對為炒作TDR金融重犯脫罪的個案式修法;立委郭國文也發文反對修法。
根據立委余天等人所提的證券交易法第四條及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在內容增訂了,本法所稱存託機構,指在國內經有關主管機關許可得辦理臺灣存託憑證業務之金融機構;或指在海外一發行地國之證券有關法今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機構。
以及本法所稱保管機構,指存託機構訂定保管契約或其 他文件,保管存託憑證所表 彰有價證券之金融機構;或指保管外國發行人所發行股 票之機構。本法所稱臺灣存託憑證,指存託機構在國內所發行表彰存放於保管機構之外國公司有價證券之憑證。
此外,也將現行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規定,「前條以外之外國公司所發行股票或表彰股票之有價證券已在國外證券交易所交易者...」改為「前條以外之外國公司所發行股票或表彰股票之臺灣存託憑證等有價證券已在國外證券交易所交易者...」
陳椒華表示,在之前的公開會時,無論是金管會、專家學者都指出沒必要修法,而不且不宜。過去無論是司法判還是大法官解釋,也都確實立TDR就是現在行法上的有價證券,狀態已經非常清楚明白;若修正合法過,其有效會是過炒作TDR危險金融市場的金融犯罪,會變沒有犯罪,所以這是為特定人脫罪的修改。
邱顯智表示,如果是一個普遍性一般性、對投資環境健康有幫助的案子,相信會有很多委員都會提出案子來爭取通過。但是在這次討論的文章中,卻完全不是這樣一件事。文章本身重點在於TDR是什麼的核心內容,然而,TDR不是有價證券,本身就不是一個法律上的爭論。
邱顯智說明,最高法院歷來判決都說得非常清楚,TDR當然可以在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進入上市上櫃買賣,就應該適用證券交易法,TDR已被確定為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根據本沒有合適用上的問題。除掉最高法院的見解外,大法官也早做出不接受的決定。
邱顯智呼籲,財政委員會的委員會成員們一致要求深思明辯,切勿審查並推動早已經是明白清楚而根本沒有疑問問義的個案修改法。
「反對TDR修改,拒絕成為金融重罪脫罪工具」,財政委員會的郭國文強調,財政委員會再審核托准證( TDR )是否明文納入證交易,他在此表達堅毅立場,他先不知道有疑惑,所以連署修改案,但此修改案導致炒作TDR ,套利近5億,判18年重刑的鍾文智有脫罪解套藉口。
所以,郭國文指出,實務上就是有價證券,更多的是透過炒作導向許許多多被害者權益受損,他認為理財會不應該淸此灘混水,被外邊界質疑是個案修改法。因此他不贊同此修改法,來幫助金融犯罪逃脫18年刑期。